「安全地預防初次剖腹產。」推翻過去「產程遲滯」的定義。
在第一產程時,潛伏期延長時(例如初產婦超過20小時,經產婦超過14小時),不應該立即被視為剖腹產的適應症。由於無論是初產婦或經產婦,大部分的人會在子宮頸口開大至六公分才開始進入第一產程的活躍期。
因此, 在子宮頸口開至六公分以前,不應該使用活躍期產程進展標準來評估。
而第一產程活躍期停滯採取剖腹產的時機如下:
1.羊膜已破,
2.子宮頸口已開至六公分或以上,有規律宮縮超過4小時宮頸口無進展;
3.給予宮縮劑,無規律宮縮超過6小時宮頸口無進展者。 在第二產程時, 並未有一個適用於所有產婦特定、絕對、必須採取器械性分娩的第二產程最長等待時間。
在孕婦及胎兒條件允許下,在判斷第二產程是否有產程遲滯的診斷前,應該先觀察:
1.初產婦應最少用力3小時,
2.經產婦應最少用力2小時。
3.在個別化基礎下(如接受硬脊膜外麻醉,胎先露部方位異常)、有完整的產程記錄情 況下,更長的產程亦可接受。
此外, 第二產程由有經驗且接受過專業培訓的產科醫師執行經陰道器械性分娩,應該被視為是一個安全且可以被接受,用以取代剖腹產的分娩方式。 應鼓勵產科從業人員接受培訓且持續維持執行經陰道器械性分娩的臨床技能。
最後, 第二產程對於胎先露部方位異常,在採取經陰道器械性分娩或剖腹產之前,手觸扭轉矯正胎兒枕部方位是一個合理且可以被考慮的措施。
為了安全預防因胎先露部方位異常而剖腹產,
當胎頭下降速度異常時,
第二產程準確評估胎兒方位相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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